审讯人员认定他嫌疑重大:既然讲过黄色段子,又偏偏是他发现女厕里的尸体,还主动报案并带警察去现场,这分明是贼喊捉贼。
呼格更加慌乱,一再表示自己说的都是实话。
但这无济于事。
几番“教育”之后,警察再次问他是不是他干的,呼格仍然否认。
于是审讯人员换了一种方式,告诉他其实那个女的没死,已经被救过来了,只要他承认,就能回家。
呼格在恐惧和绝望之下,为了保命,违心地说:“那就是我干的吧。”
接着,警察让他交代作案经过。
呼格根本说不出来,只能顺着审讯人员的提示,一步步“回忆”:那女的穿什么衣服、长发还是短发……
在不断的引导下,一份新的笔录很快炮制完成。
就这样,1996年4月11日,呼格作出了有罪供述。
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大致如下:
4月9日,呼格骑自行车上班后,溜出厂门,趁天色昏暗进了女厕所,蹲在第一个蹲坑上,意图强奸入厕的女性。
大约8点半,他看见一个年轻女子走进来,蹲在里面的蹲坑上。
呼格抱住该女子,一只胳膊搂住脖子,另一只手勒住喉咙,结果失手将人勒死。
他害怕将来被追查到,便回厂叫了闫峰。
报案的目的,一是怕闫峰说漏了嘴,二是想转移警方追查的目标。
此后几天,警方又多次找闫峰做笔录。
有一次他去分局时,从门缝里看到呼格被铐在暖气片上,头上戴着一个大头盔——那当然不是为了骑摩托兜风,而是防止他自残撞头。
为了巩固证据,办案人员还剪了呼格的指甲,做了皮鞋鉴定,据说指甲残留的血迹与死者相同,这也成了所谓的铁证之一。
警方之所以揪住呼格不放,很大程度上源于副局长冯志明的主观判断。
他认定呼格就是凶手,目的是强奸后杀人灭口。
不过,这个结论在内部并非所有人都认可。
请记住冯志明这个名字,他后来还会出现。
其实,警方怀疑呼格并非没有道理:
第一,呼格有作案时间,毕竟他有十几分钟去向不明;第二,他是第一个发现公厕异常、听到女人叫声的人。
把呼格当作嫌疑人进行审讯,是正常的办案思路和程序。
然而,在既无证人、又无物证的情况下,仅凭主观想象并辅以暴力,就给一个18岁、老实巴交的孩子定罪,显然说不过去。
即便是缉毒警察杜培武、屠夫滕兴善这样的硬汉,不也同样被屈打成招?
这显然是公安内部有人急功近利,根本不想寻找真相、惩治真凶,只想着尽快结案,给领导一个交代,给自己一个立功的机会。
呼格被屈打成招,悲痛欲绝;办案人员却因此立功,主办人员更是喜上眉梢。
案发后第11天,也就是1996年4月20日,警方迫不及待地邀请媒体,在《呼和浩特晚报》上用一整版刊发了“4·9女尸案”的侦破纪实。
这篇报道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。
文中写道,冯志明局长与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后,便对二人产生了怀疑:眼前这两个男人,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?
仅凭这句话就能看出,报道内容多为记者虚构。
因为当晚呼格和闫峰被带到分局后是分开做笔录的,冯志明根本不可能同时见到两人。
报道还称,在场的分局领导们目光齐刷刷扫向两个“自鸣得意”的男报案人,心想“你俩的演技该收场了”。
又说优秀的侦查人员如何从现场遗物中发现线索,领导的一举一动都是无声的命令。
还说公安干警请求市局预审处和检察院批捕科提前介入、联合办案,并得到上级支持。
这些描写充满戏剧性,明显带有夸大和虚构的成分。
报道还说,尽管呼格吉勒图极力想逃脱罪责,拖了两天才交代犯罪过程,但被“火眼金睛”盯上的罪犯岂能逃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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