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时闫峰的父母也双双下岗,他辞职后整整三个月才找到新工作,先后做过浴池服务员、小工、维修工,后来搬到爷爷家居住。
呼格案从报案到执行死刑,前后只用了61天。
这样的“效率”,让人不得不对当地公检法的办案方式产生质疑。
一起后来被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著名冤案,就这样铸成。
也许有人会问,呼格为什么这么快就被执行了?
原因在于,从1983年“严打”开始,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,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到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而“严打”的一个显著特点,就是加快处理速度。
公检法之间原本“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”的关系,变成了“配合优先、制约为辅”。
1996年至1997年,正是全国第二次“严打”期间。
类似的暴力案件,一审法院往往迅速下判,二审法院则只做书面审理,只要书面审理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,便维持原判。
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。
呼格恰好赶上了这一特殊时期。
其实呼格曾有一次当面向法官申辩的机会,但这唯一的机会,他只是简短陈述了自己的报案过程,根本没有机会针对检方证据提出抗辩。
多年以后,了解当时全部细节的律师仍感到震惊。
他们说,即便在“严打”期间,呼格案的审理速度也快得惊人。
即便是证据确凿的案件,从逮捕到执行死刑,通常也需要三个月到半年左右。
不幸的是,呼格吉勒图没能等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,便含冤而去。
两个月内便走完一起死刑案的全部程序,实在过于仓促。
虽然法律条文并未对结案时间作出下限规定,但一个案件完整的审理流程——拘留、逮捕、侦查、起诉、一审、二审以及复核——在没有延时的正常情况下,至少也需要半年到一年。
61天便完成从案发到执行,除非明显压缩审判程序、刻意从快,否则几乎不可能。
再看案件的几个疑点。
第一,被害人到底有没有被强奸?
给呼格定的罪名是杀人和猥亵,也就是说认定被害人没有被强奸。
然而当时的办案人员明确指出,被害人体内存在精液。
多年后赵志红落网,也亲口承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。
女性受害者遇害后,通常都会先确认是否遭受性侵。
那为什么最终定为猥亵?
答案只有一个:有人做了手脚。
因为男性体液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。
第二,为什么不做DNA鉴定?
如今谁都知道,DNA检测是强奸案中最可靠的证据。
虽然DNA早在1869年就被发现,但我国直到1993年才开始推广应用,1996年时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,全国有能力进行检测的只有北京、上海等少数几个城市。
当时内蒙古并不具备DNA检测能力。
但这是重大刑事案件,事关人命,即便本地做不了,完全可以送到北京检测。
五百多公里的路程,能耗费多少时间和成本?
这原本是案件侦破中必须进行的技术化验分析。
然而,如此重要的证据,竟然被某个负责人“忘记”了,实在令人费解。
第三,血型认定是否科学。
给呼格定罪的另一项旁证,来自他的指甲。
当时分局刑警技术室与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“严格科学”的鉴定,结论称呼格指甲缝中提取的血样血型与被害人一致,均为O型血。
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