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后来一些媒体将罪名误传为“强奸杀人罪”,误导了不少人。
庭审于上午9时开始,不到10时便告结束,过程十分简短。
这是案发后呼格的父母第一次见到儿子。
此时的呼格已瘦得皮包骨头,精神也接近崩溃。
看到二儿子这副模样,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。
尚爱云特意为呼格买了炸鸡腿和烧饼,递过去时被法警拦下——这符合庭审规定,嫌疑人不能进食。
检方宣读公诉意见后,呼格的一位辩护律师起初作的是无罪辩护,这让李三仁和尚爱云看到了一线希望。
然而,这位律师随后却以呼格认罪态度好、又是少数民族且年轻为由,当庭作出求情陈述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如此一来,原本的无罪辩护实际上变成了有罪辩护。
更令人不解的是,另一位辩护律师自始至终一言未发。
两位律师的表现,在客观上等同于默认了呼格有罪。
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,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:
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。
对于这一结果,呼格当然不服,他坚称自己根本没有杀人,随即提出上诉。
在诉状的最后,他恳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案进行认真查证,希望法院给他一条生路。
至于理由,呼格说了三点:
第一,他与闫峰开玩笑谈到的性话题,不应作为证人证言;第二,他从未掐过死者,死者颈部的血迹从何而来?
第三,自己还年轻,还能为国家做贡献。
他表达了不想死,但并非怕死,只是不甘背负罪名而死。
从上诉内容看,呼格的语气并不强硬,更像是在恳求法院给一条生路,如同一个真正犯罪的人在作最后挣扎。
这使他在气势上先输了一筹。
果不其然,两周后的1996年6月5日,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呼格上诉理由不成立,因此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死刑。
这份判决书仅有155个字,内容如下:
“呼格吉勒图于1996年4月9日晚上8时40分许,酒后窜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郭勒北路内蒙古第一毛纺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处,偷窥后遂闯入女厕所内,对杨某某采取威胁、捂嘴、扼颈等暴力手段,将其拖至隔墙上,扒开衣裤进行流氓猥亵,后听到外面有动静后逃离现场,杨某某因其扼颈窒息当场死亡。”
终审后,李三仁去了检察院,恳求检察官一定要查清真相。
接待他的检察官拒绝了他的请求。
后来他又通过关系找到检察长,李三仁并不是为儿子求情,只想弄明白到底是不是呼格杀的人。
如果凶手真的是呼格,家里也就认了。
得到的答复却是:“您呀,准备后事吧。”
呼格的邻居们得知后都不愿相信。
他们看着呼格长大,认为这样一个孩子不可能做出这种事,一定是搞错了。
几十位老邻居联名上书,但最终石沉大海。
二审裁定的第五天,即1996年6月10日早晨6点,呼格被五花大绑带出看守所。
早早等候在外面的尚爱云放声大哭,声嘶力竭地喊了一声“二啊”。
呼格含泪看了一眼母亲,带着渴望的眼神被押上囚车,送往乌兰恰特召开的公判大会。
尚爱云边哭边跑,追了很长一段路。
到了会场,呼格与其他案件的几名死刑犯一起被押上台。
许多街坊也自发前去为他送行。
10时公判大会结束后,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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