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即便血型相同,也仅属同类认定,并不像DNA那样属于同一认定,无法直接锁定凶手。
更何况,呼格声称从未掐过那名女子,血迹又从何而来?
第四,仅凭口供是否可以定罪?
实际上,呼格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,最终定罪主要依靠他本人的口供。
那个年代,刑讯逼供并不罕见。
呼格当年只有18岁,又有几个人能像江姐那样承受严刑拷打?
稍有生活阅历的人,都能从呼格的口供中看出疑点。
比如,他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里,竟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,皮带是向左插的,上面还有两个金属扣子。
这得有多大的“冷静”,才能在施暴时注意到这些细节?
即便是大白天实施强奸,在极度紧张之下,也很难记得如此清楚。
由此可见这份口供的真实性。
不是一直强调“重证据、不轻信口供”吗?
怎么到了呼格这里,就全都不作数了?
第五,有多少杀人凶手敢主动报案?
这起案件之所以抓住呼格,正是因为他主动去报了案。
如果他当时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,便不会招来杀身之祸。
现实中,主动报案的凶手极为罕见。
常见的投案自首者,多为夫妻纠纷或无法脱身之人。
法院既已认定呼格是杀人犯,当年他根本无处申辩,也无法申辩。
呼格被执行死刑后,家人每天都在恍惚中度日,希望时间能冲淡一切。
那座发生过凶案的厕所再也没人敢去,后来被拆除。
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,无论真相如何,除了受害者和呼格两个家庭之外,九年后人们早已淡忘。
然而,谁也没有想到,令人震惊的事再次发生。
2005年10月23日,被称为“内蒙古杀手”的赵志红被警方抓获。
他的具体案情后文再述。
让所有人意外的是,他交代的第一起案件,正是“4·9女尸案”——也就是呼格案。
赵志红供述,1996年4月的一天晚上,他路过呼和浩特卷烟厂附近,突然想小便,便进了那座公厕。
他听到女厕里有高跟鞋走动的声音,判断里面是个年轻女子,顿时起了歹念,无法自控。
他冲进女厕,将女子强奸后掐死。
赵志红惯于强奸杀人,凭触感判断女子皮肤细腻,年纪较轻;通过身体接触,估计对方身高在一米五到一米六之间,体重八九十斤;掐住被害人脖子时,碰到了她的头发,判断是短发;还摸到被害人穿着秋裤。
赵志红当时穿的是40码的鞋,鞋底用传送带改制而成,纹路特殊,极易辨认。
他还回忆起公厕为南北走向,女厕在南侧,当天他骑车沿呼和浩特二中、五四商场、烟厂路口、钢铁材料厂出租房一线回家。
本章已完成!